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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Labthink兰光电子拉力试验机单品网站 &#187; 政策法规</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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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适用于塑料薄膜、复合膜、胶粘带等产品的抗拉强度、剥离强度、变形率、剥离力、开启力等性能测试</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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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关于医疗器械管理类别调整后注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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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7 Jun 2012 07:35:19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政策法规]]></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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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关于医疗器械管理类别调整后注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p>
<p>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8〕40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医疗器械管理类别调整后相关注册工作实施要求通知如下：</p>
<p>　　一、管理类别由高类别调整为低类别<br />
　　（一）对于已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在其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产品无其他变化的，其重新注册事项按照国食药监械〔2008〕409号文件第六条执行，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继续有效。生产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改变后的类别到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重新注册。<br />
　　对于在有效期内产品发生《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变化，或者发生《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说明书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调整后管理类别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br />
　　（二）原审批部门自管理类别调整之日起，不再受理产品重新注册申请。已受理但尚未作出审批决定的，继续由原受理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开展技术审评、行政审批；批准注册的，按照原管理类别发放医疗器械注册证书。</p>
<p>　　二、管理类别由低类别调整为高类别<br />
　　（一）对于已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变更重新注册。对于按规定申请变更重新注册的，在重新注册审批决定作出之前，其原注册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未按规定在6个月内申请重新注册的，原注册证书不得继续使用。<br />
　　（二）原审批部门自管理类别调整之日起不再受理产品重新注册申请。已受理但尚未作出审批决定的，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特殊规定外，原受理部门按照相应法规要求开展技术审评、行政审批；批准注册的，按照原管理类别发放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产品获得注册证书6个月内，应向类别调整后相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变更重新注册申请。<br />
　　（三）对于在有效期内产品发生《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变化，或者发生《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说明书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调整后管理类别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p>
<p>　　三、管理类别调整后办理相关注册申请时的资料要求<br />
　　生产企业在按有关规定提交申请资料的同时，还应当提交原注册时核准的说明书、标准等资料。此外，还须提交资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保证申报资料与原注册审查批准的资料相同。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进行核查。管理类别升高的产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系统评价的需要可以要求企业补充产品相关临床试验资料或上市后临床评价资料。</p>
<p>　　四、不再继续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br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对于已受理尚未完成注册审批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规定不予注册，相关注册申请资料予以存档。尚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不得继续使用。</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br />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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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关于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按照医疗器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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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7 Jun 2012 07:33:28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政策法规]]></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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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关于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按照医疗器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br />
（国食药监械[2012]66号） </strong></p>
<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p>
<p>　　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纳入角膜接触镜监管范畴。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了《关于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公告》。现将做好该类产品监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p>
<p>　　一、今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受理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的注册申请。该类产品的注册申报资料除不涉及矫正视力的功能外，应符合角膜接触镜的其他所有要求。</p>
<p>　　二、该类产品的生产许可、经营许可、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和日常监管等工作，按照角膜接触镜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p>
<p>　　三、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监管工作，结合行政区域内该类产品的市场现状，加强宣传引导，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工作，确保该类产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p>
<p>　　四、自2012年4月1日起，未取得该类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以及相应生产、经营资质证书的，不得生产和经营该类产品。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生产、经营该类产品的，一律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br />
   </p>
<p style="text-align: right;">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br />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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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关于印发豁免提交临床试验资料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试行）的通知</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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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7 Jun 2012 07:31:2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政策法规]]></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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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关于印发豁免提交临床试验资料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试行）的通知]]></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br />
 <br />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严格规范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豁免提交临床试验资料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试行）》（见附件），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br />
 <br />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申报本目录范围内产品注册时，可以书面申请免于提交临床试验资料，但应同时提交申报产品与已上市同类产品的对比说明。对比说明应当包括工作原理、产品材质、结构组成、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消毒/灭菌方法（如有）、预期用途、是否家庭使用等内容。<br />
 <br />
　　二、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附件12的规定，虽未列入本目录，但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检验、诊断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申报产品注册时，不需要提供临床试验资料。<br />
 <br />
　　三、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管理，不得擅自扩大目录范围。本目录发布前已受理的注册申报项目，按原规定继续审评、审批。<br />
 </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br />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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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title>
		<link>http://xn--jhqt4ih1av32al8d55kvii0nn.com/197.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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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7 Jun 2012 03:00:55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政策法规]]></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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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国食药监械[2012]153号　　　　　　　　　　　　　  2012年06月18日 发布 <br />
</strong> <br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p>
<p>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br />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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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关于规范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比对试验管理工作的通知</title>
		<link>http://xn--jhqt4ih1av32al8d55kvii0nn.com/185.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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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7 Jun 2012 02:58:23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政策法规]]></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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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关于规范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比对试验管理工作的通知]]></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国食药监械[2012]92号　　　　　　　　　　　　　　　　2012年03月30日 发布 <br />
</strong> <br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p>
<p>　　为保证医疗器械检测数据的科学、可靠，提高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国家局自2006年起每年委托中检院，组织开展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实验室间比对试验（以下简称比对试验）。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比对试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
<p>　<strong>　一、组织领导<br />
</strong>　　国家局组织制定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比对试验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组织指导全国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比对试验技术交流与培训。<br />
　　中检院根据比对试验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比对试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比对试验结果的评价工作，并向国家局报送比对试验总结报告。建立并保存比对试验档案，包括比对试验的计划、方案、参加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名单、样品的有关文件、技术报告和结果等相关记录。组织成立比对试验专家组，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技术能力进行综合评价。<br />
　　比对试验专家组成员由医疗器械相关专业专家及统计学专家组成，负责统计分析比对试验数据，评价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和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比对试验工作提出意见及建议。</p>
<p>　　<strong>二、实施方案与样品<br />
</strong>　　比对试验实施方案包括比对试验的样品、样品管理要求、比对项目、适用标准、作业指导书、结果反馈报告单、统计分析原则和日程安排等。比对试验的样品应当满足均匀性、稳定性要求，并统一提供。<br />
　　中检院选择有资质、具有相应检验经验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样品均匀性、稳定性试验，出具试验报告。按照比对试验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样品的标识、包装及发放, 确保样品不受包装、分发过程的影响。参加比对试验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接到样品后,填写样品确认单，确认样品未受包装、分发过程的影响。</p>
<p><strong>　　三、检验与报告<br />
</strong>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在接到样品后按照比对试验实施方案的作业指导书、标准进行相关项目的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检验记录和相关数据报送中检院。<br />
　　中检院组织比对试验专家组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报送的检验记录和结果进行技术审核，并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形成中期报告，再经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确认。比对试验专家组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确认后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编制比对试验结果的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分为：满意、可疑和不满意三种。<br />
　　中检院根据比对试验结果评价报告，起草比对试验总结报告报送国家局。比对试验总结报告包括计划的完成情况、比对试验结果、相关技术能力的评价以及后续处理措施的建议等有关内容。</p>
<p><strong>　　四、异议和处理<br />
</strong>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收到比对试验中期报告后，如有异议，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向中检院提出书面申诉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的证明资料。逾期视为认同该结果。中检院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对申诉进行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p>
<p>　<strong>　五、监督管理<br />
</strong>　　国家局根据比对试验总结报告，通报比对试验的有关情况及结果，采取处理措施。<br />
　　比对试验评价结果为“满意”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3年内在进行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现场评审时可直接确认该项目相应的技术能力。<br />
　　比对试验结果为“可疑”的，已获得相应项目检测资格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检院提交相应的说明和整改报告。逾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国家局暂停该项目的认可资格。在暂停期间，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不得从事相应项目的检验工作，直至完成整改并经中检院审核确认后，国家局恢复该项目的认可资格。<br />
比对试验结果为“不满意”的，国家局暂停该项目的认可资格。已获得相应项目检测资格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立即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检院提交纠正措施和整改报告。完成整改并经中检院审核确认后，国家局恢复该项目的认可资格。逾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国家局撤销该项目的认可资格。<br />
　　比对试验结果为“可疑”的或者“不满意”的，尚未通过相应项目检测资格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可以向中检院提交纠正措施和整改报告。中检院应当对纠正措施和整改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指导性意见。<br />
　　已获得相应项目检测资格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比对试验的，按比对试验结果“不满意”进行处理。<br />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伪造比对试验结果或者与其他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串通数据的，撤销其项目的检验资格并通报批评。中检院、比对试验专家组在比对试验工作结束前，均不得泄露有关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身份以及比对试验结果。违反规定泄露比对试验结果的，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给予相应处理。</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br />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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